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6條
經核准建造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申請漁業證照。逾期者原 核准失效。但船殼已建造完成並已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者,得於二年 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建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