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4條
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 、拖網、刺網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