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條
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與經營漁業種類之許可及漁業證照之核發 ,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漁業權登記規則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