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5-2條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 別:

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

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 千。

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七百。

四、第四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二百。

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 建資格;其汰舊噸位小於新建漁船噸位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位之規定。

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較小級別之鰹 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

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位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位 ,建造後魚艙總容積不得高於原汰換漁船之魚艙總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