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3條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 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