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 業。
二、雙船拖網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單船拖網漁業。
三、拖網、刺網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