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漁業觀察員職責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漁業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漁業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第32-2條
漁業人應提供漁業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並指示船長 與船員應配合及協助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