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船員服務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1條
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出海作業時,侵害其他國家經濟海域,或擅在主管機關禁止作業之海 域捕撈水產動植物,或擅自捕撈主管機關禁止捕撈之水產動植物。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第32條
幹部船員應依規定,對作業漁區、漁獲情形、海況及有關漁業調查等事項 ,逐日詳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