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34條
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即更 正。並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