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31條
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 應檢附契約:

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入漁區域。

三、入漁之漁業種類。

四、入漁之漁獲物種類。

五、入漁時期。

六、入漁費額。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定有漁法者,其漁法。

九、漁船、漁具及從業人之數目。

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登記,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附具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