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27條
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 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 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