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25條
漁業權之抵押權及入漁權,於漁業權分割後,不論其以分割後之各個漁業 權為其標的或以分割後之一個或數個漁業為其標的,均應於各個漁業權登 記用紙之相當欄內分別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