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13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

一、為繼承登記者。

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

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

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

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

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

七、由代理人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