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程序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12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