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登記簿冊
( 95 年 12 月 01 日)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 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 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