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30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

四、漁場位置及區域。

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

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七、漁具種類及數量。

八、漁獲對象。

九、漁期。

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十四、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