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 船執照或管筏執照影本或抄本。

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三、最近三年內之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漁業種類。

三、漁船名稱、船長及全長、總噸位、淨噸位及統一編號。

四、漁船機械種類及馬力。

五、漁具種類及數量。

六、漁獲對象。

七、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八、漁船來源證明。

九、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第一項第三款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之側身照,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 名及國際呼號(WIN 碼);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為 一百五十像素(pixels per inch) 以上;檔案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 kiloby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