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8條
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 等)。

二、事業計畫書三份。

三、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 明文件;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者,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 決議紀錄三份。

四、申請漁場地區或水域屬他人所有或占有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三份。

五、申請專用漁業權漁業者,應另附入漁規章草案三份,其內容應記載︰ (一)可申請入漁經營者之資格。

(二)入漁經營之區域及期間。

(三)入漁經營使用之漁法。

(四)其他應遵守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職業。

二、漁業種類及名稱。

三、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定置漁業權漁業免填面積)。

四、漁具種類及數量。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