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0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