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娛樂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並遵 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