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娛樂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1-2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 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保險期間屆滿時,漁業人應予以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