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娛樂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1-1條
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 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 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