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特定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37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 、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