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其調查研究、維護、修復 、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 關資料(以下簡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 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 開。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應登載其基本資料至主 管機關之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 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

第5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於前條之網站公開外,主管機關亦得採取 公開展示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進行公開。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 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一、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

二、有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推廣利用。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 善:

一、對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未妥為收藏、管理維護或保存 。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或公開不力。

前項經輔導而未有效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移撥所管有之自然地景 、自然紀念物資料於相關機關(構)。

第8條
公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涉及著作權、個人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