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5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於前條之網站公開外,主管機關亦得採取 公開展示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進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