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 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