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其調查研究、維護、修復 、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 關資料(以下簡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 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 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