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之報告,自申請之日起四週內完成。但試驗過程繁冗 或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述情形,本所於接受委託試驗、鑑定時,應事先將前項規定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