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2條
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