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2條
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