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為切實執行規費法使用者付 費之精神,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以下稱 本標準),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