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 104 年 08 月 26 日)
第5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條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 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