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9條
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下簡稱獎勵造林人),其造林經檢 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 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

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