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 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

一、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