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輔導造林之對象如下: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符合前項獎勵輔導造林對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造林獎勵金、免費供 應種苗及長期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