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10條
獎勵造林人於造林獎勵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 木,使之長大成林。

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 關轉請主管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 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並實 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經檢測 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主管機關輔 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

造林檢測作業,自造林後第三年起,主管機關得委由受理機關辦理,並由 主管機關每年辦理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