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2條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二、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三十公頃未達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十萬人次 未達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

三、育樂設施區面積三十公頃以下或每年遊客人數十萬人次以下者:每人 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