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8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應填 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 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