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 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