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以私有者為限。

捐獻前項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 優先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