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1條
依本辦法接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 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

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

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