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0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補助前條第一項所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費用 時,應檢具計畫說明書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