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 106 年 10 月 26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就自然保留區之申請進入許可、管制、管理維護、或取締制止違 規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 )公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