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6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符合第二條之條件,管理經營機關或所有人不依前二條 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辦理,經輔導仍不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逕行訂定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