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4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 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變更時亦同。

一、林地位置、範圍、面積。

二、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設置或變更之理由。

四、既有之保育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