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3條
自然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或調整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設置之必要。

二、保護對象消失或他遷,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