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13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經許可之各項相關活動或執行計畫,不得損害自然保 護區環境,並應接受管理經營機關及管理單位之監督,其成果應於計畫結 束後三個月內送管理經營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