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 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 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 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