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 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