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14條
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當日,消防機關及該管森林保 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監視;並在許可證上加蓋印章後,引火人始 得引火,俟火滅後,監督人員及引火人始得離開現場。

氣候乾燥或有其他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已引火者,監督人員應即 撲滅或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