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12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引火。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消防機關洽該 管森林保護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因開墾、整地所必須。

二、因驅除病蟲害所必須。

引火人申請引火,應於引火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及引火點四周地形地物簡 圖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消防機關受理後,應依林地坐落會請該管森林保 護機關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核。

引火人申請之地點,應由消防機關會同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派員檢查,經消 防機關許可後發給許可證,專冊登記備查。